《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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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XX:XXX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ipelin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征求意见稿) 2017年2月 PAGE 38 1 总则 1.0.1 为保证城市工程管线在综合管廊内的安全敷设,并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维护和使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综合管廊内的给水管道、再生水管道、排水管渠、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电缆、通信线缆等工程管线的新建、扩建、改建。 1.0.3 对综合管廊内工程管线的纳入应遵循“规划先行、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1.0.4 综合管廊内工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1.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1.3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2.1.4 城市工程管线 urban engineering pipeline 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 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2.1.5 排水管渠 sewerage 收集、输送污水、雨水的管(渠)以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2.1.6 通信线缆 communication cable 用于传输信息数据电信号或光信号的各种导线的总称,包括通信光缆、通信电缆以及智能弱电系统的信号传输线缆。 2.1.7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LEL) 在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1.8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 在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3 基本规定 3.0.1 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均可纳入综合管廊。 3.0.2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相关要求。 3.0.3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进行专项管线设计,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国家现行相应管线设计标准及本规程的规定。 3.0.4 综合管廊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系统。 3.0.5 雨污水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雨污水专项规划、排水管渠现状以及雨污水的排水系统设计,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6 天然气管道的入廊应根据地下空间布局统筹规划进行。 4 给水、再生水管道 4.1 一般规定 4.1.1给水、再生水管道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4.1.2给水、再生水管道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给水及再生水专项规划相协调。 4.1.3给水、再生水管道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必要时进行水锤分析计算,并对管路系统采取水锤综合防护设计。 4.1.4给水、再生水管道根据管廊断面布置、管径大小及管道连接方式等一般采用支(吊)架及支墩的安装方式。 4.2 管道设计和布置 4.2.1管廊内输水管道、配水管道设计及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输配水管道的有关规定。 4.2.2给水、再生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根据不同管材特性通过计算确定。 4.2.3 给水、再生水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及阀门。 4.2.4给水、再生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与再生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4.2.5 给水、再生水管道与排水管道平行布置时,其相互间水平净距不得小于0.5m。当管道交叉时,再生水管道应布置在给水管道的下面,并均应位于排水管道的上面,其净距均不得小于0.15m。 4.2.6给水管道与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宜小于0.15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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