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常见问题及案例分享.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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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保密协议争议;关于保密与竞业限制的区别问题 ? ? 根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密应该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员工的这项法定义务,公司也就没有必要支付保密工资之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向员工支付了保密工资,那也仅被视为公司的一种福利,而不会被认定为公司的法定义务。 ? ?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这项义务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对员工的就业自由有很大的限制。有鉴于此,法律明确规定,在双方约定有这样的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明确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在劳动者离职后按月支付。 ? ? 可见,保密工资是非法定的,一般是在员工在职期间支付,且没有标准,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支付的多少;与之不同的是,竞业限制补偿金是法定的,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支付,一般是由员工跟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标准。因此,保密工资跟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是存在区别的,不能用保密工资取代竞业限制补偿金。; 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徐某去年入职我公司,我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其中约定徐某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同时,为了激励从事市场营销的员工,我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末位淘汰”制度。现在徐某第一年的工作期限即将到期,在这一年里,根据考核结果徐某确实属于“末位淘汰”范围。因此我公司书面通知徐某,他已经被淘汰,公司将在一个月以后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徐某在接到辞退通知后表示不服,认为我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度不合法。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吗?这类情况该怎么处理才是合法的? ; 赵五于去年六月入职一家广告媒体公司,因职业发展受限问题于本月10号提出离职并办理交接手续,离职交接时,公司HR与赵五协商: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离职员工的五险一金?,当月工作未满半个月以上,按照当月15号之前离职公司部分由个人全部承担,15号后由公司缴纳的形式来??作。请问这种操作方式合法吗? ;公司近期有一大批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其中公司不会再与其中的一小部分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在讨论实际操作事项的时候,内部对以下两个问题产生了异议: 1、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签,是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还是合同到期当天通知(不用支付待通知金)? 2、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员工在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计算补偿年份还是按照08年1月1日以后的年限计算? ; 李四2011年4月份入职某软件公司,上个月因公司组织架构问题,进行裁员,李四被辞退,按照规定公司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约定次月7号统一将工资和补偿金进行发放,李四收到工资单后发现,工资总额包括补偿金部分均被扣税了,请问经济补偿金需要扣个人所得税吗?;1、劳动合同无效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经济赔偿金 定义:经济赔偿金是企业超越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是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其目的是惩罚性。 使用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赔偿标准: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注意: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者性质与目的是不同,不能同时适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答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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