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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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制消费令申请书 申请人:XX,男,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省XX市XX区XX大街XX号街坊XX区XX栋XX号,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XXXXXX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于2020年12月24日向申请人下达(2020)X0101执1234号限制消费令,对申请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现申请人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限制消费措施,理由如下: 一、贵院已于2020年7月20日做出(2020)X0101执12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XX公司名下三处房产,该房产足以偿还XX公司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之规定,XX公司并未消极、规避、抗拒执行,故不符合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条件,且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也无必要性。 二、申请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亦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1.申请人于20XX年X月起才受让股权、担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欠款发生及判决生效时,申请人并非XX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也非XX公司股东,无论担任法定代表人前、后,申请人均未参与过公司经营或对公司事项进行决策。 2.因公司经营需要,XX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XXX,申请人已将所持有的100%的股权转让给现股东XXX,同时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并于20XX年X月XX日从公司离职。现公司经营及事项决策均非申请人控制,且与申请人无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规定,申请人符合上述情形,故应予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基于以上事实,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望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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