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电网新能源集控中心并网调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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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夏电网新能源集控中心并网调度管理规定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四个服务”宗旨,适应新能源 集中监控运维的需要,规范、优质、高效地做好新能源集控中心并网调 度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能源集中监视与控制中心,是指在宁夏境内同时对某一 发电集团下并入宁夏电网的多个新能源场站开展集中监控业务的机构, 以下简称集控中心。 第三条 开展集控中心建设,应以保证电网安全、信息安全为前提。 第四条 集控中心所辖新能源场站归属不同调控机构管理时,应按 照各场站所属调控机构的指令开展工作。 第五条 集控中心分为与调控机构有业务往来 (I 类)和无业务往 来两种类型 (II 类)。以下条款除特殊说明外,相关要求同时适用于 I 类和II 类集控中心。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电力公司所属各级调控机构及并入宁夏 电网内的各集控中心、新能源场站。 第二章新能源集控中心技术管理 第七条 集控中心基本技术要求: (一)集控中心应具备集中监控所需的数据采集和远方监控等功能, 相关系统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要求。 (二)集控中心监控系统应采用独立组网方式进行集控中心主站与 新能源场站间的相关业务传输,并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要求进行 安全分区和安全防护设备的部署,满足网络专用、安全分区、横向隔 离、纵向加密”的原则。 (三) I 类集控中心应具备与调控中心进行业务往来的调度管理终 端。调度管理终端应通过宁夏电力公司通信传输网络的SDH 方式接入区 调。 (四) I 类集控中心应具备与各级调控中心进行业务往来的调度电话 和应急备用电话。调度电话应同时具备宁夏电网内线电话和外线电话两 种形式,调度电话应进行录音,录音保存时间至少1年。 (五) I 类集控中心及所辖新能源场站应将电网AGC/AVC 的控制方 式、控制参数向相关调控机构进行统一报备。新能源场站AGC、AVC 系统 只接收调控机构指令,集控中心相关远方控制指令应予以闭锁,集控中 心未经调度许可不得改变其遥调、遥控指向及状态。 (六) I 类集控中心应能接入管辖范围内所有新能源场站继电保护动 作、告警、自检等信息,能接入继电保护、故障录波器录波数据。 第八条 集控中心及所辖新能源场站应积极落实调控机构的技术管 理要求,配合调控机构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章新能源集控中心并网管理 第九条 集控中心在项目建设可研、设计、施工阶段的涉网部分方 案应满足国家相关文件与宁夏电力调控中心相关要求。集控中心设计、 施工方案及二次安防系统设计、施工方案应通过宁夏电力调控中心审核, 并网审批流程详见附件1。 第十条 集控中心建设完工后,向宁夏电力调控中心提交现场验收 申请。调控中心在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现 场检查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验收通过后, I 类集控中心应与宁夏电力调控中心 签署《并网调度运行协议》,并申请并网运行。 第十二条 宁夏电力调控中心在收到I 类集控中心的并网申请后2 个工作日内颁发并网许可通知。 第十三条 I 类集控中心在收到并网许可通知后应经过一个月的试 运行,无异常后方可转入正式运行。试运行期间所辖场站值班模式不变。 第四章新能源集控中心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 I 类集控中心,调控机构通过集控中心对其管辖范 围内新能源场站进行调度管理。集控中心调控业务管理要求参照新能源 场站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 II 类集控中心,所辖场站的调管关系和运行模式 不发生变化。 第十六条 I 类集控中心所有在岗运行人员均应参加调控机构组织 的培训和持证上岗资格考试并取得区调颁发的上岗证书。 第十七条 集控中心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及调控机构下发的 规程、规定等,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对现场运行一、二次规程、规定、 预案进行修编,并报送调控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I 类集控中心负责集中监控场站的信息报送和流程流 转,并对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新能源数据统计、考核等相关工作以场 站为单位,对集控中心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检修管理的考核结果将分 解至集控中心所辖新能源场站。 第十九条 I 类集控中心正式运行后,新能源场站可采用少人值守 模式,同时确保电网发生异常等情况时,运维人员在45分钟内到达现场。 第二十条 集控中心应妥善保管所有集中监控场站的建设、运行、 管理等相关资料,并具备随时查阅条件,详细内容参照附件2。 第二十一条 集控中心应按照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开展电力系统事故 调查,组织集控中心及管辖范围内新能源场站进行故障分析。 第二十二条 自动化系统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向调控机构进行汇报: (一)集中监控系统全停; (二)集中监控系统主要监视控制功能失效; (三)数据通信中断厂站数量超过30%,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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