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与辅助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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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与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目录 一、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二、 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三、 司法鉴定人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四、 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五、 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一 、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声誉,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 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司法鉴定行 政管理机关及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科学、客观、独立、 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遵纪守 法, 自觉维护社会正义。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珍惜职业声誉,廉洁自律,模范遵守社 会公德,提高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 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自觉开展 同业互助,共同维护职业信誉。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本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得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 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机关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 事鉴定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当 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许诺鉴定结论。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自觉遵守、履行回避制度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本 机构的受、检、鉴案程序规定和司法鉴定有关技术操作规范标准从事 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一切鉴定材 料,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与可塑性,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 鉴定结束后,按要求送达本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鉴定材料或者执业中知悉的信 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本的质量,及时出具 司法鉴定文书。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按时出庭,出庭时应当着装整洁、 举止文明,遵守纪律。 第十六条 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竞争、共 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和诋毁其他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 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其他鉴定人竞争;不得阻挠或者干预委托人再 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或当事人 的要求而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 益,视其情况,有政府部门证明,经机构负责人批准,积极为经济确 有困难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 鉴定人应按照本机构规定的鉴定程序受理鉴定委托, 不得私自受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办案人、当事人为自 己办私事,在鉴定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办案人、当事人私下进行交 往,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宴请与馈赠。 第十九条 鉴定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做出决定,不得无故变更、拖 延或私自决定撤销鉴定、终止鉴定;如有疑难案件要及时上报机构, 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置已受理的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不得将内容失实或有差 错的鉴定文书送至机构,发出其负面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鉴定人要遵守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配 合其它鉴定人完成好每一项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鉴定人应自觉遵守本机构年度业务总结制度,认真、 及时填写各项质量、业务考核档案。 第二十三条 鉴定人有义务遵守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章程与决 定,自觉遵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同时, 要积极拓展相关的科研与开发领域,积极开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创 新的理论、技术研究。 第二十五条 每一位司法鉴定人,不论资历深浅均需积极配合机 构内部的质量控制与监督制度的测评、考核工作,不断完善鉴定质量 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鉴定人,本机构将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罚,必要时相关法律责任。 二、 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鉴定工作的保密管理,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 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 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全员保密观念。 第三条保密范围: (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 (二)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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