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保健转介工作要求.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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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保健转介工作要求 一、感染艾滋病、梅毒的结婚登记人群和孕产妇配偶/性伴转介 (一)感染HIV的结婚登记人群和孕产妇配偶/性伴 实行首诊负责制。检测机构提供咨询后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抗病毒治疗机构,纳入艾滋病综合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对已怀孕的结婚登记人群,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相关流程提供服务。 (二)感染梅毒的结婚登记人群和孕产妇配偶/性伴 实行首诊负责制。检测机构提供咨询后尽快转介到梅毒定点治疗机构接受规范治疗,并由治疗机构负责完成随访;对已怀孕的结婚登记人群,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相关流程提供服务。 二、感染HIV、梅毒和乙肝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转介 在实施转介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注意保护转介对象的个人隐私。 (一)感染HIV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发现HIV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咨询后上报疫情同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详细咨询、相关服务后转抗病毒治疗机构接受抗病毒治疗。对于选择继续妊娠的孕产妇,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继续提供随访服务,并将其转介到自行选择的助产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2.HIV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如HIV早期诊断为阳性或满18月龄抗体检测为阳性的,由妇幼保健机构上报疫情并转介到辖区抗病毒治疗机构接受抗病毒治疗。 3.抗病毒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发现本机构治疗或随访管理的HIV感染妇女怀孕,均须及时通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提供相关信息。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后,对于选择继续妊娠的孕妇,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继续提供随访服务,并将其转介至自行选择的助产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4.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需要转介到外地妇幼保健机构随访管理的: (1)省内转介通过云南省消除母婴传播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信息系统上填写《云南省消除母婴传播阳性个案转介卡》(附件9);转介对象到转入地继续接受母婴阻断服务,转入地妇幼保健机构在接收转介对象后及时填写《云南省消除母婴传播阳性个案转介回执》(附件9),转出地收到回执单方可视为转介成功。QQ和微信工作群、电话等可作为转介辅助平台。 (2)省外转介通过电子版转介卡实现,由省妇幼保健院协调转入地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感染梅毒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发现梅毒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咨询后上报疫情并同时报盘龙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盘龙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提供咨询服务后,对于选择继续妊娠的孕产妇,继续提供随访服务,并将其转介至自行选择的梅毒治疗定点机构和助产机构接受规范治疗及孕产期保健服务。 2.先天梅毒儿童,由盘龙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上报疫情并转介到梅毒治疗定点机构进行治疗,继续提供儿童保健随访服务。 3.需要转介到外地妇幼保健机构随访管理的,转介服务流程同艾滋病。 (三)乙肝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发现的HBsAg阳性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提供咨询后上报疫情同时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咨询及后续随访服务,并将其转介到自行选择的助产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需要抗病毒治疗的,转介至定点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进行抗病毒治疗。 2.需要转介到外地妇幼保健机构随访管理的,省内转介通过云南省消除母婴传播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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