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第十一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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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出口合同的履行 11.2进口合同的履行 11.3 11.4单证作业与国际信息现代化 ;第11章合同的履行 ;11.1.1备货、报验 ;备货要注意几个问题: (1)货物品质规格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切勿偏高或偏低; (2)货物数量需要满足合同的要求,留有余地,以备装运发生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3)对货物的包装,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对包装材料、包装数量以及包装方法等进行认真核实和检查,做到既能保护商品和便于运输,又要与合同的要求相符; (4)货物唛头设计要清楚醒目,避免“白板货”运至港口,对买方设计的唛头要加以核对确保无误; (5)备货时间一定要早于信用证规定的船期,严防脱节。 ;2.报验 货物备齐后,应向我国商品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取得检验证书,作为证明所交货物合格及海关放行的依据。 报验应注意: (1)关于商检证书有效期的规定。 (2)商检出证后,应仔细审核检验证书与信用证是否一致,如其间信用证有某些修改使得货物规格作了变动,应及时填制“更改申请单”,由商检局重新出证。 ;11.1.2催证、审证和改证 ;2.审证 审证时,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2)信用证金额与支付货币 (3)信用证的种类与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4)审查开证行对付款的责任有无保留 (5)审核单据条款 (6)审核开证期、L/C有效期、装运期及交单期 ;3.改证 改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掌握好“改”与“不改”的界限。 (2)修改信用证的内容,要征得开证人的同意,由开证行发改证通知书才有效。 (3)对于需修改的内容,应一次向对方全部提出,以节约改证费用,减少周折。 (4)对修改的通知书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5)对银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规定。 (6)在收到通知书经审核无异议后,应立即向通知银行表示接受,然后方可装船出运,不可在未接到通知书之前贸然出运,以免陷入被动。还应将改证通知书与原信用证钉在一起(俗称“锁证”),以防改证通知书丢失影响受益人议付货款。 ;11.1.3委托运输及装运 ;2.报关 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由进???口公司或其代理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海关对货、证核查无误后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尔后港务局的理货公司凭以进行装船。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报关单”并应随附商业发票、装箱单、商检证明(属法定检验的商品要提供)、出口许可证(免税商品除外)等,必要时,还要提供合同、信用证的副本。 ;3.向买方发装运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一般均应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尤其是以CFR条件成交的,更应毫不迟延地向买方发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手续。发装运通知还可作为邀请买方再次订货的一种手段。 ;4.投保 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必须在装船前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要注意按信用证要求的投保金额和险别投保,防止多保、错保或漏保。 ;11.1.4制单结汇 ;11.1.5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 ;11.2进口合同的履行 ;11.2.1开立信用证 ;11.2.2租船订舱及装运 ;11.2.3办理保险 ;11.2.4审单付款 ;对单据上的不符点,通常的处理方式有: (1)拒付; (2)相符部分付款,不相符部分不付款; (3)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 (4)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 (5)在付款的同时向开证行提出保留索赔权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付款或承兑汇票。 ;11.2.5接货报关 ;11.2.6检验和拨交 ;11.2.7索赔 ;作好索赔应注意如下问题: (1)备齐索赔证件。 (2)把握好索赔期限。 (3)索赔金额计算应合理。 (4)防止卖方借故推卸责任。 ;11.3单证的制作 ;(3)提单日期不应早于发票和保险单的日期,而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4)保险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的日期。 (5)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等附属单据,一般应参照发票日期缮制,说明在开立发票时,货物已经齐备了。 (6)其他单据,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办理。 ;11.3.1托运单 ;1.收货人 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对收货人(Consignee)的规定常用以下两种表示方法: (1)记名收货人 (2)指示收货人 ;2.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Notify)栏中应填写接受船方发出货到通知的人的名称与地址。 在托收支付的条件下,一般合同不规定被通知人。这时可以有两种填写方法: (1)空白收货人栏目,被通知人栏填买方的名称与地址。 (2)收货人栏中空白抬头,被通知人栏目填买方的名称与地址。 ;3.运输标志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或是信用证均规定了唛头。填写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s )栏时,要求填写内容和形式与所规定的完全一致。现举例如下。 ;4.重量 如果一次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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