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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稿)
1 总则
1.1 为科学判定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
范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期和运行管理期重大
事故隐患判定。
1.3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
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
1.4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过程中可依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标准判定重
大事故隐患。
1.5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可依据本标准直接判定。
1.6 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
位可根据判定清单(指南)所列隐患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和工程实际,在本标准
的基础上增补重大事故隐患内容。
2 判定要求
2.1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前应认真查阅工程有关资料和
记录,并进行现场核实。
2.2 对于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的重大事故隐
患,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
进行集体讨论或组织专家论证。
2.3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后,应当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
治理措施、治理时限以及治理前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3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3.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符合附表 1 《水利工程建设项
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
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2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符合附表 2 《水利工程运行管
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清单(指南)》中的任
何一条要素的,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 附则
本标准由水利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
清单(指南)
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直
接判定清单(指南)
附表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易引发
序号 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判定依据
事故类型
施工围堰、水上作业、高边坡、地下暗挖、沉井
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或 1. 水利部令第 26 号,第二十三
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条;
1 基础管理 方案管理 SJ-J001 坍塌
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 2. SL 721-2015,第 7.3.1 条、第
审查;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或擅自 7.3.9 条
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1. SL 303-2017,第 7.2.7 条;
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
营地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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