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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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1.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和生产的物料特性和操作条 件制订的。所以,新建、扩建、改建设计都应遵守。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 火灾危(wei)险性分类 2.0.1与国家标准《建造设计防火规范》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方 法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 乙两类。 2.0.2一、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wei)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 压越高,危(wei)险性越大。但是,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 燃液体的闪点确定其危(wei)险性。闪点越低,危(wei)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建造设计防火规范》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 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者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wei)险场所的范 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 (闪点28℃至45℃)、乙B (闪点45℃至<60℃) 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 (闪点60℃至120℃)、丙B (闪点120℃)两小类, 与《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 (液化烃)、甲B (除甲A类以外,闪点28℃) 两小类的问题,在第二款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wei)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 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wei)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 燃液体。 因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 炸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的有关标准和《欧洲典型安全规范》等在其可燃液体的 火灾危(wei)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1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另行 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建造设计防火规范》对油品生产的火灾 危(wei)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 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 (液化烃)、甲B (除甲A类以外,闪点<28℃) 两小类。 三、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wei)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 危(wei)险性分类中,或者在其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 规范中,或者在其爆炸危(wei)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 体的火灾危(wei)险性的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 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wei)险性也 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不包括单组分液 化烃类。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 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 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炎液体和醇、醚、醛、铜、酸、酯类 及氮、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有的称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 的称为“可燃液体”。本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3.1.1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段,以防止可燃 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wei)险。如某厂重整装置位于山凹,投产后石油气大量 积聚、生产极不安全,曾经想开山通风,但因工程量大,投资高未能实施。此类 教训应予记取。 3.1.4江河内通航的船只大小不一,特别是民用船、水上人家,时常在 船上使用明火,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与上述明火接触 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从而可能对下游的重要设施或者建造物、构筑物带来威胁。 因此,当生产区挨近江河岸边时,应严格遵守此条规定。 3.1.5本条所提供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为了防止泄漏 可燃液体流入水域,需此外增设有效措施。例如,在江河海岸与罐区之间设 道路,并使其路面高出邻近地面,作为第二道防火堤;或者设事故存液池,以及 充分利用地形的有利条件等。因厂址条件各有不同,不便硬性规定,设计时可 根据实地情况综合分析、再决定采用既可靠又比较经济合理的安全措施。 3.1.6公路系指阈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内道路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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