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评价标准.docxVIP

历史建筑与传统风貌建筑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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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1 总  则 1.0.1 本标准是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评价、确定的标准规范。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域范围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评价。各地可根据本标准深化有关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评价标准。 1.0.3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确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符合认定标准,经省、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条文说明】:“历史建筑”定义引用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的相关概念。 2.0.2 传统风貌建筑 traditional style building 符合认定标准,经城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条文说明】:“传统风貌建筑”定义参考了《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中的相关概念。 2.0.3 价值评价体系 value evaluation system 基于真实性、完整性的研究方法及判定原则,按照本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成年代、价值特征、保存程度三项内容开展综合评价,包括方法、标准、程序、成果要求等的评价系统。 2.0.4 价值要素 value attributes 集中体现建筑物、构筑物价值和特征的构成要素,包括平面布局、立面和特色结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及其密切相关的历史环境要素等方面。 【条文说明】:“价值要素”定义参考了《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中的相关概念,并对价值要素进行了分类。“历史环境要素”定义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的相关概念,是指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2.0.5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老城区。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护的地区。 【条文说明】:“历史城区”定义参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中的相关概念。 2.0.6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历史地段。 【条文说明】:“历史文化街区”定义参考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的相关概念。 2.0.7 历史文化名镇 historic and cultural town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与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确认的,保存文物和历史建筑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城镇。 【条文说明】:“历史文化名镇”定义参考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的相关概念。 2.0.8 历史文化名村 historic and culture village 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与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予以确认的,保存文物和历史建筑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庄。 【条文说明】:“历史文化名村”定义参考了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的相关概念。 3 基本规定 3.0.1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调查评价区域为广东省内各城市、县(区)行政辖区范围。 1 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调查评价的重点区域应为省内各城市、县(区)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古驿道沿线地段、华南研学基地或其它具有保护价值的区域。鼓励各地对传统风貌建筑调查重点区域以外的地区开展调查认定工作,对具有一定保护价值或一定建成历史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保护。 2 建成历史30年以上的区域,可作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调查评价的重点区域。重点区域按照历史功能的不同,可划分为旧城、旧村和旧厂地区。 建成历史不满30年的区域,应重点关注与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 【条文说明】:对于历史建筑,应着重关注其单体的价值;传统风貌建筑,因其单体价值相对历史建筑更低,往往着重关注其集中成片反映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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