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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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论文 PS:本文除对法条的直接摘录以外未参考任何文献,查重率在去掉法条后(法条为原文中引用或斜体的部分)大致都能合格(除非查重率要求非常高)。如有帮助点赞即可,谢谢。 论教师惩戒权法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困境 首先,列举并分析本题目中关键内容基于法理基础的“惩戒”的定义、适用范围、可采取的及禁止采取的方式等。 “惩戒”的定义基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教育惩戒”的定义: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因“惩戒”的定义及下述法律条文大多基于《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故本文重点考虑中小学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可以在不违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此作为参考。 根据该法律条文,惩戒的适用情况如下: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可实施的教育惩戒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轻重有不同规定,但因违规违纪程度较重的情况所能实施的教育惩戒手段已脱离教师的管辖范畴,故不在此处详细描述。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实施的教育惩戒如下: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上述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除以上的相对全面的法律及其法律原理外,《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还对以下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但该法律条文也对教师的一些行为予以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通过对基于法理基础(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主)的与本题目相关的重要内容的列举,我们可以发现配合已有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与“教师惩戒”相关的法理基础非常清晰,“惩戒”的定义、适用范围、可采取的及禁止采取的方式全都有详细的说明。但众所周知,法理基础与现实情境之间往往会出现大量的矛盾与问题。 以惩戒的适用情况和被禁止的惩戒方式为例,现如今中小学容易在学生并未违规的情况下进行教育惩戒。如学生因在难度较高的日常测验中取得较差的结果,被教师要求学生进行超出合理范围的罚抄(如罚抄单词一百遍),甚至是使用击打、刺扎等方式进行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此行为既不符合惩戒的适用情况中“学生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也不符合禁止的惩戒方式中“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禁止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而这样的惩戒方式,在大部分老师、家长的眼中被视为“正常”,甚至是“让孩子乖乖听话的有效手段”,却未能考虑到这些行为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或是将本可以用于学习的时间低效浪费在了无用的地方。 又以被禁止的惩戒方式为例,即便在学生符合违规违纪等条件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教师使用了被禁止的惩戒方式。如在学生大吵大闹严重扰乱课堂秩序、迟到翘课逃学、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下,教师对学生进行了辱骂,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对待学生,或以“连坐制”为由一人违规全组甚至全班受罚。此种行为违背了禁止的惩戒方式中“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此种惩罚方式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很可能给学生带来严重的心理阴影,“连坐制”则会使得其他无辜学生受到不必要的惩罚,且有一定几率会造成集体对违规同学的歧视。 以上所述的均为在这34年教育惩戒的法律空白期容易出现的、不合理的惩戒方式,其行为均会一定程度上给学生带来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而要将持续使用了那么久的习惯和方式给改掉,谈何容易。此之为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之一 再以基于教育惩戒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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