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_T 212-2021CN 饲料原料 碎米.docx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ICS CCS 65.120 B 4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NY/T 212—2021 代替NYIT 212—1992 饲料原料 碎米 Feed material—Broken rice 2021-05-07发布 202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I NY/T 212—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NY/T 212—1992《饲料用碎米》,与 NY/T 212—1992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a) 名称由《饲料用碎米》改为《饲料原料 碎米》; b) 将感官性状、水分、夹杂物、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卫生标准5章合并为1章(见第4章,1992版 的第3章~第6章和第8章); c) 取消了粗蛋白质指标的分级(见3.2,1992版的6.1); d) 取消了粗纤维指标的分级(见3.2,1992版的6.1); e) 取消了粗灰分指标的分级(见3.2,1992版的6.1); f) 增加了检验规则及标签和保质期的要求(见第6章和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76)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贺平丽、曹云鹤、李润娴、谯仕彦、马曦。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2年首次发布为NY/T 212-199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NY/T 212—2021 饲料原料 碎米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饲料原料碎米的技术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储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稻谷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破碎米粒(含米栖)的饲料原料碎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6432 饲料中粗蛋白的测定 凯氏定氮法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 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T 6438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4698饲料显微镜检查方法 GB/T 14699.1 饲料 采样 GB/T 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与性状 呈碎籽粒状、白色,有米的香味,无发酵、无霉变、无结块、无哈喇味及其他异味。不得掺入饲料原料碎 米以外的物质。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粗蛋白质,% ≥5.0 粗纤维,% 1.5 粗灰分,% ≤1.5 水分,% ≤14.0 注:各项理化指标含量水分以原样为基础计算外,其他均以88%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3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13078的要求。 5 取样 按 GB/T14699.1 的规定执行。 2 NY/T 212-2021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或培养皿中,在自然光照条件下,通过日测、鼻嗅或显微镜进行 检验。 显微镜检验按 GB/T 14698的规定执行。 6.2 粗蛋白质的测定 按GB/T 6432的规定执行。 6.3 粗纤维的测定 按GB/T 6434 的规定执行。 6.4 粗灰分的测定 按GB/T 6438的规定执行。 6.5 水分的测定 按GB/T 6435的规定执行。 6.6 卫生指标 按GB13078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相同材料、相同生产工艺、连续生产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但每批产品不得超 过60 t。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外观与性状、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和水分。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所有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生产工艺、配方或主要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7.4判定规则 7.4.1 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该批次产品合格。 7.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consult + 关注
官方认证
内容提供者

consult

认证主体山东持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IP属地山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0MA3QHFRK5E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