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_T 4234-2014 职业病危害监察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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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70 备案号:44616 — 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T 4234—2014 职业病危害监察导则 Guidelines for supervision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2014-02-20发布 2014-06-01 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 布 I AQ/T 4234—2014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监察原则 2 5 监察程序 2 6 监察内容 3 AQ/T 4234—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毒防尘分技术委员会(SAC/TC 288/SC 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浙江建安检测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勇毅、丁宙胜、姜亢、郭建中、赵容、柯鑫。 1 AQ/T 4234—2014 职业病危害监察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监察的原则、程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监察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病危 害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生产过程、劳动过程或作业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罹患职业病的不良因素或 条件。 3.2 监察 supervise 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取得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相关事项的 监督与检查活动。 3.3 例行监察 regular supervise 对所辖范围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的有计划的监察。 3.4 特殊监察 special supervise 因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或根据举报信息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的非计划的监察。 3.5 跟踪监察 follow-up supervise 对监察指令和存在问题的纠正情况进行的验证性检查。 2 AQ/T 4234—2014 4 监察原则 4.1 监察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4.2 监察行为应符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4.3 监察工作不应妨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替代用人单位日常职业健康管理和检查 工作。 4.4 监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4.5 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信息予以保密。 5 监察程序 5.1 监察类型 职业病危害监察包括三种类型:例行监察、特殊监察和跟踪监察。 5.2 监察前的准备 监察前的准备工作内容包括: 明确监察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明确检查的类型、目的、方式和内容; ——获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技术、工艺、材料、主要工序、岗位设置、主要职业 病危害类别和人员暴露方式等; ——获取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资料 ——具备实施现场检查需要的物件,包括监察人员身份证件、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和信息获取、 存储、记录工具等。 5.3 实施监察 5.3.1 监察员应出具由监管机构或授权机构颁发的证件并说明身份。 5.3.2 监察员应向用人单位说明监察的目的、依据、范围、方式和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5.3.3 监察员进入作业场所实施监察,应由用人单位指派人员陪同。 5.3.4 监察员应确认用人单位的现场生产条件和工况。 5.3.5 监察员应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的检查、取证并记录。 5.3.6 监察员应对现场发现的、具有显著的职业病危害高风险的状态和行为进行现场纠正。 5.3.7 监察员应对监察对象提供的相关文档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5.3.8 监察员应穿戴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保证自身安全与健康。 5.4 监察结果的处理 5.4.1 现场监察活动结束后,监察员和用人单位代表应在监察记录上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代表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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