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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类
号
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中介机构选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
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省国资委及出资企业中介机构选
聘管理试行办法》、 《【】省 【】公司组织机构调整实施意见》,结合集团公司实
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聘用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 按照一
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机构、评级 机构、咨询机构等。
第四条中介机构选聘应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成本与效率,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除法律中介机构由法律事务部按照国资委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选 聘外,
各部门按照 “谁使用、谁选聘、谁负责”的原则,牵头组织所需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其中:
(一)战略投资部牵头组织选聘其职能内投资项目投资所需中介机构。
(二)资金财务部牵头组织选聘融资、财税类中介机构。
(三)资本运营部牵头组织选聘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类中介机构。
(四)审计部牵头组织选聘内部审计类中介机构。
(五)其他中介机构由各业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选聘。
第六条 牵头组织中介机构选聘的部门 (以下简称选聘部门),其主要 职责包
括:
(一) 负责选聘立项,组织选聘、结果上报、资料整理移交,合同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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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对中介机构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三)负责协调、配合、督促和监督中介机构工作。
(四) 在中介机构服务合同签订前,将中介机构选聘结果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五) 负责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每半年一次将评价结果报审计部, 报送
截止时间为 月 日、 月 日。评价结果为 “差”等次的,应在中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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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及时报送。
第七条 办公室对选聘部门整理移交的全套中介机构选聘资料 (含电子 文档及
影像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审计部收集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资料,每半年一次将评价结 果汇总
上报省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将汇总的评价结果及中介机构 “黑名单”以适当方
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对评标 (评审或谈判)过程录音录像资料、选聘结 果进行
备案,并受理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各项投诉、举报。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对拟签订的中介机构服务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第三章选聘条件
第一条 选聘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与服务 项目的匹
配程度,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 良好
的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度检验。
(四) 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省国资委通 报或
受到行业协会严重处理。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情形。
(六)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 用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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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类
事中介服务:
(一)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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