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工作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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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系统对监管事项中首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要求,在扎实开展党的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立说立行,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 为民的良好形象,纠正违法行为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杜 绝“以罚代教、以罚代管、罚款放行”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 总局137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质监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监管事项中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 款,是指质监部门在查处监管事项中的违法行为时,对行政相对 人首次且非主观故意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 害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和按期整改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 免于罚款的决定。 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有其他严重 质量问题产品等违法行为、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 用本制度。 第四条 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注册的企业违法或其他企业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经 指出能够认真改正,且违法行为未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 (二)行政相对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理解不全面、有 偏差,非主观故意违法且未构成社会危害或严重后果的; (三)产品(不包括食品相关产品)标识标注不规范,但未 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或对消费者使用未造成实际影响的; (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指标未涉及人体健康和 人身、财产安全项目,能够按限定期限积极予以整改且整改合格 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能够按限定期 限积极予以整改且整改合格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对符合首次轻微违法 行为不予罚款条件的案件,提出不予罚款处理意见,经本级案件 审理委员会审理后,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报请质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对行政相对人不予罚款。 第六条 对作出不予罚款的轻微违法案件,由行政执法办案 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轻微违法事 实,提出限期整改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向行政相对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后,应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向质监部门提交改正违法行为的整改 措施,并监督行政相对人按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拒不改正、未停止违法行为或 违法行为改正仍存在问题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好免于行政处罚记录,有 关书面证据材料必须妥善保存。对于再次违法的行政相对 人,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按月将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罚款的名单、主要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报 送至本级行政机关监管部门,列入管理档案,强化对行政相 对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质监部门可根据当地日常执法工作实际,列出 适合当地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罚款的类别和项目,促进本制 度扎实落地,进一步助推法治质监、服务质监、责任质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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