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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业务概况与法规体系;目 录;第一部分
新三板的基本情况;第4页/共84页;;新三板与交易所市场联系与区别;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 2013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什么是多层次资本市场?(请见下页)
为什么要多层次?
投资者与融资者对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决定了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市场体系。
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需要对不同层次的企业,特别是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不同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本质是和实现方式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本质是风险的分层管理,实现风险分层管理的方式是制度的差异化安排。; 多层次资本市场概念;Page12; 多层次资本市场背景意义;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5号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非公办法》的出台实施,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在法律地位上,也可以比同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即都是公众公司。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在此之前,中国资本市场只有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两个概念,也就是说只要不上市,就不是公众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自此以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法律上可以比同,都是经证监会核准的公众公司,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的范围。;;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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