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docxVIP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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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1 PAGE 1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规程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河道(含湖泊、水库、人工水道,下同)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基本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及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各类跨河(堤)、穿河(堤)、临河(堤)等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545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 SL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T 794 堤防工程安全监测技术规程 SL/T 808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construction schem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平面及空间布置方案、建(构)筑物结构型式及施工方案等。 阻水比 water resistance ratio 建设项目建(构)筑物在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工程断面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与工程建设前同一过水断面过流面积的比率。 壅水高度 back-water height 建设项目建(构)筑物缩小行洪过流面积而引起河道水面抬升的高度。 主河槽 main channel 河道流量较小时,水流集中的河槽部分。 基本程序 资料收集 建设项目应收集水利等相关行业规划、设计,以及地形、地质、水文、泥沙等方面的基本资料。收集的水利规划、设计等基本资料,应为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料。收集的地形、地质、水文、泥沙等资料应为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资料。 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SL/T 808的要求。 审查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许可。 资料归档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要求对防洪评价报告、行政许可等文件进行归档。 一般规定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依据包括以下方面: 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流域及区域综合规划、河道管理与保护相关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退圩还湖规划、水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 国家标准(GB 50201)及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选址应选择河道顺直稳定、河床地质条件良好的河段,宜避开急流、急弯、分流、汇流等河势不稳定河段。邻近堤防险工险段、现有和规划建设的水利工程设施、水文站点和常设水文观测断面、防汛设施等的建设项目选址,应满足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安全、阻碍防洪抢险、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不应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建设项目对河势稳定、行洪安全、邻近水利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在防洪评价报告中提出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对影响较大的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涉及土地或生态红线等问题的,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提出解决方案。 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施工度汛方案、导流措施、建设期防洪安全责任、河道恢复措施等事项。施工期间,施工围堰不应影响河道行洪、输水安全,不应破坏堤防岸坡稳定。建设项目汛期不宜水下施工,不应影响防汛通道畅通。 不应在河道内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应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应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高尔夫球场或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活动。不应在行洪河道内新建妨碍行洪建筑、阻水道路、广告牌、固定餐饮船、储物罐等项目,不宜设置塔(杆)型构筑物、通信基站。 建设项目不宜采用改堤、退堤方式建设,确需改堤、退堤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 非水利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溢洪道及其他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确需设置法律法规允许的非水利工程设施的,不应影响大坝安全和运行管理。跨、临、穿水库溢洪河道的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水库泄洪。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耕地生产活动不应妨碍河道行洪、输水等功能,不应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围堤。 临时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期限不应超过2年,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将河道恢复原貌;超过2年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应超过1年。 跨河(堤)建设项目 一般规定 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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