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docxVIP

河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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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和无害化,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规范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分选、处置、以及再生材料与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 1.0.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垃圾 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以及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 2.0.2 工程渣土 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0.3 工程泥浆 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2.0.4 工程垃圾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2.0.5 拆除垃圾 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2.0.6 装饰装修垃圾 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2.0.7 建筑垃圾处理 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填埋、回填)、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全过程。 2.0.8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利用) 将建筑垃圾加工处理成符合原材料质量标准,直接利用或生产成建材产品再利用。 2.0.9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 2.0.10 分选 利用一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将建筑垃圾中不同特性组分进行分类并归集的过程。 2.0.11 骨料整形 利用一定的技术及装备,通过改善骨料粒形、去除骨料表面浆体、降低针片状含量值、减少微裂纹等方式提升骨料性能的过程。 2.0.12 再生材料 建筑垃圾经过处理后,得到的可以再次使用的原料。 2.0.13 再生产品 部分或全部利用再生材料制造的产品。 2.0.14 再生粉体 建筑垃圾处置后加工形成的粉体材料。 2.0.15 再生骨料 分为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石或砖瓦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为再生粗骨料,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为再生细骨料。 2.0.16 再生混凝土 掺加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7 再生砂浆 掺加再生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 2.0.18 再生级配骨料 掺用了再生骨料的级配骨料。 2.0.19 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 由再生级配骨料配制的无机混合料。 2.0.20 再生沥青混合料 含有回收沥青路面材料的混合料。 2.0.21 再生砖、砌块与墙板 掺用再生骨料,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过程制成的砖、砌块、墙板。 2.0.22 轻物质 建筑垃圾中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纸质物等密度较小的有机物。 3 基 本 规 定 3.0.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源头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原则,严禁在收集、堆放、运输、处置过程中,混入污泥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弃物等。 3.0.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整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循环经济规划,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工业园区和城市新区建设等结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土地,减少污染,节约能源。 3.0.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布局遵循“全面覆盖、运距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建筑垃圾存量和预测的增量等统筹确定。其生产规模和处置能力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匹配,工程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3.0.4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采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技术装备和安全、稳定的设备保障系统。可结合建筑垃圾原料特点、再生产品类型和性能指标,选用适宜的处置工艺。鼓励采用先进的处置工艺,淘汰落后技术,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3.0.5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将建筑垃圾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环节进行整合,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控制度,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企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和《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的有关规定。 3.0.6 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优势,有关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收集、分类、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等企业实行在线管理,实现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智能服务等功能。 3.0.7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就地利用。 3.0.8 建筑垃圾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处理及利用优先次序宜按表3.0.8的规定确定: 表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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