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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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避免隐蔽工程可能造成的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特制定《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3、引用及相关文件 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3.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3.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定义 4.1、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一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前者就被称为隐蔽工程。 4.2、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质量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4.3、专业管理部门:指分管特定子项专业工程的项目部或部门,对所分管专业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4.4、施工单位:指在现场直接负责工程施工,承包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关单位。 5、职责 5.1、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测设计文件、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 5.2、总承包方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建设工程所有分包的施工单位的履约行为负总责,是隐蔽工程质量的总责任方;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方的分包单位,其质量管理活动在总承包方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接受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对隐蔽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隐蔽工程验收的管理,监督各专业完成相关验收资料准备、隐蔽工程验收,并完成验收后的消缺整改. 6.2、项目施工分包方负责完成隐蔽工序的施工、相关验收资料准备和内部自检,负责按照约定时间通知项目部及监理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并负责验收后的消缺整改。 6.3、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具体范围一般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质量验评范围表中所列出的隐蔽工程项目。 6.4、项目施工总包方必须在隐蔽工程项目完成施工,并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时,且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申请报验。 6.5、项目施工总包方需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提前24小时书面向项目部及监理报验,各有关单位应派人员按时到达现场,共同检查。 6.6、隐蔽验收的参加单位应包括:总承包、勘测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业主、必要的检测单位等,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和质量监督部门代表参加。 6.7、项目施工总包方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准备工作,做好自检记录,并提供相关检验试验记录等技术资料。 6.8、项目施工总包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程、规范,对照分包单位自检记录和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实物抽查,抽查时分包方应出具有关技术资料。施工记录进行现场实物抽查,抽查时分包方应出具有关技术资料。 6.9、经验收签证后的隐蔽工程项目,施工总包方不得自行变动;验收合格后经参加验收各方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6.10、若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按不合格品处理制度执行。若总包方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能进行隐蔽,不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6.11、质量问题处理完后必须通知监理和甲方重新检查,否则甲方及监理方有权通知施工总包方返工或停工。 6.12、施工总包方未按规定向监理报验而自行隐蔽,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施工总包方对已隐蔽完部位进行开挖、剥露或解体,施工总包方必须按要求办理其检查费用和有关的施工费承担。 6.13、经检查发现的问题,如果总包方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甲方及监理有权通知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总包方负责。 6.14、隐蔽后,如对其中质量提出疑问,无论甲方及监理是否参加隐蔽前的检验,当其提出重新检验要求时,施工分包方须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查,如质量合格,提出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费用,赔偿施工总包方损失,必要时与甲方协商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后质量不合格,施工总包方须全面剥露,全部重新检验,实施返工或返修,并承担一切费用和影响工期的责任。 6.15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流程图(见附件1) 6.16、总承包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检查验收,监理有权要求采取解除隐蔽等方法进行复查,若发现质量问题,由施工总包方承担责任,未发现质量问题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检验及修复的费用 6.17、甲方或监理事前确已接到通知,但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总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隐蔽,但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隐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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