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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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在实际活中我们知道,般从事商业活动的都是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 经济利益的。如果泄露商业秘密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 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禁侵犯商业秘密为的若规定 (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 的可应性,能为权利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 保密协议,建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 ( )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下列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 的相关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 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的般常识或者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 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需付出定的代价容易获得。 ( )商业秘密的民法典保护 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论合同是否成,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泄露或者不正当地 使该商业秘密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商业秘密的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第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民法典》第三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 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付违约。 《劳动民法典》第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员限于单位的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员到与本单位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单位,或者开业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年。 (四)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为之,给商业秘密的权利造成重“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为,获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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