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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核销后续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做到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代管单位)。
第三条 实行“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经国资委批复同意核销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不包括:已核销的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撤销、注销并已进行清算完毕的应收债权;已核销的因起诉并胜诉,但法院判决终止执行的应收债权;已核销的因债务人死亡,确定以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债务或无法找到其他承债主体追偿债务的应收个人欠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管理职责
(一)计划与财务部
计划与财务部是资产价值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各项资产处置政策;
(二)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对口板块资产的处置;
(三)物资管理部
负责资产的招标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四)审计部
负责对资产的购置、处置的合法性等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门
负责组织检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
(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负责组织批量存货、资产的集中处置。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控制程序
第六条 账务管理
(一)所属各单位在收到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已核销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由财务部门、原账管理单位设立账户管理,作为会计账簿的辅助账进行反映上述款项的回收、处理情况;
(三)实物资产核销后,由财务部门、原账管理单位设立已核销资产会计账目,由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建立已核销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实物资产台账。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定期核对;
(四)处置已核销资产发生的费用、形成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档案管理
(一)财务部负责清产核资资料和“账销案存”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统一保管资产核销的批复文件、清产核资各种工作底稿、各项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明和其它会计基础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分类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保管。
第八条 账销案存
(一)对已核销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原账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对策,积极进行管理和催收;
(二)对已核销的呆账债权,原账管理单位继续进行债权签证,保留债权追索权,完善法律文件,使呆账债权在法律意义上不灭失;
(三)对一些诉讼时效即将丧失和担保期间即将到期的呆账债权,原账管理单位要及时签证,努力中断诉讼时效和延续担保期限;
(四)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销后至处置前的日常保管、维护等保全工作。
第九条 资产处置
(一)处置原则:遵循“处置资产公开、处置渠道公开、处置价格公开”的原则;
(二)处置方式:所属各单位应根据资产特点、市场状况,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严禁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为操纵或不规范的关联交易发生;
(三)处置程序:根据职责分工,原账管理单位或资产管理部门欲处置资产时,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根据资产情况集中处置。
第十条 监督检查
(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部门加强“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对管理松懈,未建立或不完整建立会计账目、实物资产账目和档案管理等;对工作失职、渎职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做好“账销案存”的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于计划与财务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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