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版(王新清)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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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0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0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03 PARTONE01PARTONE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Loremipsumdolorsitamet,consectetueradipiscingelit.Maecenasporttitorconguemassa.Fusceposuere,magnasedpulvinarultricies,puruslectusmalesuadalibero,sitametcommodomagnaerosquisurna. STEP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01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vs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是指监督者(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及司法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从旁查看,发现并督促纠正违反诉讼程序及诉讼标准的诉讼行为和司法裁判,保证刑事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的一系列专门活动的总称(1)范畴类别不同。审判监督贯穿于审判的各个阶段,而审判监督程序只是裁判生效以后的特别救济程序。(2)启动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的启动主体主要是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是社会舆论和公众,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作出生效裁判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对象不同。审判监督并不限于针对生效裁判,也可以针对未生效的裁判与诉讼行为,既可以针对案件本身,亦可以针对审判作风或法院行政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问题。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是针对生效的裁判。(4)方式不同。审判监督既可以通过抗诉,也可以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完成。而审判监督程序往往需要人民检察院以提出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以决定再审、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等方式启动。 STEP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01审判监督是指监督者(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及司法裁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从旁查看,发现并督促纠正违反诉讼程序及诉讼标准的诉讼行为和司法裁判,保证刑事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的一系列专门活动的总称(1)范畴类别不同。审判监督贯穿于审判的各个阶段,而审判监督程序只是裁判生效以后的特别救济程序。(2)启动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的启动主体主要是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是社会舆论和公众,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作出生效裁判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对象不同。审判监督并不限于针对生效裁判,也可以针对未生效的裁判与诉讼行为,既可以针对案件本身,亦可以针对审判作风或法院行政及其他与审判有关的问题。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是针对生效的裁判。(4)方式不同。审判监督既可以通过抗诉,也可以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完成。而审判监督程序往往需要人民检察院以提出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以决定再审、决定提审或指令再审等方式启动。 STEP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01再审vs重审(1)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尽一致。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但重新审判未必发生在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的处理方式。(2)两者的程序有时不尽一致。(3)次数限制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对于二审法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经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见二审阶段因事实原因发回的重审有次数限制。但再审目前并无启动次数的严格限制。(4)审限不同。重审的期限一般与之前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对应审级的诉讼期限一致,例如经二审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即为一审期限;再如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却经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发回到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期限,与二审期限一致。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对再审(重新审判)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STEP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021.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2.提起程序的主体特定3.提起程序的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5.负责再审案件的法院不特定6.再审量刑要受到限制7.再审的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人民法院的审级 STEP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03(1)审判监督程序是贯彻“实事求是,依法纠错”方针,准确适用刑法的程序保障。(2)审判监督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有效措施。我国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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