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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七版)张正钊
;第一编 行政法概述;第一章;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1、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行政法的渊源;;;;;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
明确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
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
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任何组织与个人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行政关系,若未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就只能是一般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象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之后形成的产物,没有行政关系供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有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任何一个具体行政法律关系都不可或缺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它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指挥的地位,具有固定性和不可替代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是以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以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1、中央行政机关;;;;;;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职权;第三章 行政职权;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1、行政职权委托的依据条件;;;;;;;;;;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分类;;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废止以行政行为的原始瑕疵为理由,行政行为的撤销以事后的情况变化为基础;后者的效果溯及既往,前者原则上只面向未来生效。
一般说来,无论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只要公共利益上有必要,原则上可以自由地撤回行政行为。
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确保撤回的公正性,有必要设定公开听证、提供辩论的机会、听取特定机关的意见等程序。有时,可以通过采取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抵触的行政行为或变更原行政行为的方式,撤回原行政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 ;;;;;;;;;;;;;;1、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1、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规定;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税的征收
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5种。
按照税收支配权的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2)费的征收
目前,我国的各种社会费用主要有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教育费附加等。
(3)土地征收
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 人)给予公平补偿”。
(4)企业征收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外资企业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5)其他财产的征收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所谓 “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当然包括前述诸种形态,除此之外还有“依照法律规定”而确立的其他情形。;1、行政主体;(1)行政征收法定原则
国家法律予以确定,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
(2)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
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所有被征收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行被征收负担的公平分配和受益者负担相结合,兼顾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原则。
(3)行政征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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