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VIP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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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 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 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 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 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 管线等适用 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 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 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 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 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 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符合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 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 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3 。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 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 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 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 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 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 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 2.3.1 的规定。 表2.3.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住宅建筑 非住宅建筑 建设项目类型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基地面积 (平方米) 50O 1000 2000 - 1000 300O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不妨碍城市规 1 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 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 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 整、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3.3 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 2.3.4 的规定。编制特大城 市的中心区详细规划、 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时, 可根据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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