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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特征分类与描述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特征分类与描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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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特征分类与描述,分析和利用造价数据,指导投资控制行为,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特征分类与描述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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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功能特征
按照工程使用功能进行分类描述的特性。
通用特征
按照工程所在地、规模、结构类型等进行分类描述的特性。
实体特征
按照工程实体构成、部位、材质等进行分类描述的特性。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项目应拆分为单项工程分别进行特征分类与描述。
3.0.2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包含的范围: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店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交通建筑、卫生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工业建筑。
3.0.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以功能特征、通用特征和实体特征进行分类和描述。
3.0.4 工程特征分类与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特征进行分类与描述,对于各类工程普遍存在的特征不进行分类与描述;
2强相关的特征只选择一项进行分类与描述;
3施工措施类特征不进行分类与描述。
3.0.5 特征描述涉及到数值与单位,应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相关规定执行。
3.0.6 特征编码应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左至右排列依次为(如图3.0.6):第1~2位为建设工程分类码,第3位为特征分类码,第4~11位为特征分级码,第12位为数字校验码。
第1~2位为建设工程分类码,“01”表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第3位为特征分类码,用“1”表示功能特征,用“2”表示通用特征,用“3”表示实体特征;
第4~11位为四级特征分级码,其中第4~5位为一级特征码,第6~7位为二级特征码,第8~9位为三级特征码,第10~11位为四级特征码,从左到右依次逐级排序显示,不足用“0”补齐(详细特征编码见附录A-P);
第12位为数字校验码,校验码的生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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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0.6 特征编码结构图
3.0.7 通用特征里工程所在地特征编??,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60的规定。
4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功能特征分类
4.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功能特征分类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功能特征分类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功能特征分类居住建筑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其他住宅(含底商)别墅独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加式别墅其他公寓居住型公寓老年公寓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其他集体宿舍其他办公建筑行政办公楼写字楼实验楼数据中心楼其他旅馆酒店建筑宾馆一般宾馆1星2星3星4星5星其他饭店招待所其他商业建筑综合商厦超市专业商店会展中心其他文化建筑剧院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宫电影院会议中心其他教育建筑教学楼实验楼报告厅幼儿园综合楼其他体育建筑体育馆综合体育馆专项体育馆体育场特级甲级乙级丙级游泳馆交通建筑机场航站楼机场指挥塔台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用房港口码头服务用房交通枢纽停车楼其他卫生建筑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保健站卫生所殡仪馆其他人防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工业建筑厂房工业厂房机房其他仓库成品库原材料库其他其他其他
5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特征分类与描述
5.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特征分类与描述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表5.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特征分类与描述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特征分类与描述特征描述一特征描述二解释说明工程所在地省、市、区(县)建设性质新建工程根据工程类型选择扩建工程地质条件土层单选岩层砂卵石层软基周边环境既有建筑物单选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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