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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应具备以下安全条件: (人员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条件) (1)人员条件 ①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 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第六十三页,共一百零六页。 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 ③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 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 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④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 名总检验员和1 名进厂检验员。 ⑤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 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第六十四页,共一百零六页。 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 (2)质量管理条件(技术标准、工艺等) ①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②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③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第六十五页,共一百零六页。 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 (3)安全生产条件 ①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②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③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④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第六十六页,共一百零六页。 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 (4)设备条件 ①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②企业应配备必要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③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④允许外协的设备,但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第六十七页,共一百零六页。 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 2)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的安全条件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是指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潢(篷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其开业的安全条件主要有:人员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条件。 第六十八页,共一百零六页。 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 2.汽车维修业的安全管理 2001 年8 月20日,原交通部颁布了《道路交通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修正),2005年又颁布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汽车维修的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页,共一百零六页。 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 1)汽车维修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交通运输车辆的维修管理工作,并由各级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类维修业户由县(市、区)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汽车维修企业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七十页,共一百零六页。 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 2)车辆维修质量管理 ①车辆维修经营必须严格执行《汽车维护工艺规范》(JT/ T 201-1995)、《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 3798.1-2005)》等车辆维修、维护、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工艺规范及相关标准。 ②汽车维修(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合格后由质量检验员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不合格的汽车不准出厂。 第七十一页,共一百零六页。 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 ③车辆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竣工质量保证期制度。大修车辆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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