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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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把合同 保 富 合同编号: 股 权 质 押 合 同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二〇〇年月 股 权 质 护 合 同 股权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质权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住 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14层 邮政编码:510002 电 话:0851-6827188 传 真:0851-6827088 鉴于: 1、 出质人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现合 法持有 (数额)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非上市)(下称“ ”) 股权。 2、 质权人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 公司。 3、 根据质权人与相关委托人签署的《 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 的规定,质权人有权以该《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 (信托目 的)。 4、 (主债务人)与质权人于年月 日签署了编号为 的《 合 同》(下称“主合同”),约定 。 5、 为保障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各项权利的实现,出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 (数额) 股权作为质押股权,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权 人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上述质押担保。 第1页共11 页 股 权 质 护 合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 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以资信守。 1 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 主债权金额为¥ (大写 )。 2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质押财产 3.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出质人持有的 股 权。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编号为 号 《权利质押清单》。 3.2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孽息以及派 生权益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4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 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股权的费用、诉讼费、执 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主合 同债务人及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费用。 5 质权记载以及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5.1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在 工商行 政管理局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并向质权人提交股权质押登记机 构出具的股权质押登记通知单,同时应将本合同项下之股权质 押登记与 公司股东名册。 第2页共11 页 5.2 因办理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 担。 6 孽息的收取及质押股权的协议提存 6.1 质权存续期间内,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红 利等孽息,直至质权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实现。 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 6.2 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而处分质押股权的,出质 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将处分质押股权的全部所得,用于清偿或 提前清偿质权人依据主合同及本合同享有的债权;因该等处分 或提前清偿致使质权人支出费用的,出质人应先行弥补质权人 该等损害。 7 陈述与保证 7.1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7.1.1 出质人保证其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主体资格合法, 有质押本合同项下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合同项下股 权质权已获得全部必要授权和批准; 7.1.2 出质人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全部股权唯一的、完全的、合法 的、有效的所有者,质押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 7.1.3 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的有效证明 文件及其他全部文件和资料,并保证上述文件和材料真实、合 法、有效: 7.1.4 出质人保证其未曾亦不会进行任何有可能使质权人受到损失或 使质押股权价值减少的行为; 7.1.5 出质人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解除前,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将不对质押股权进行赠予、转让或再质押处分或以任何 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7.1.6 当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主合同 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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