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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本章结构;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二)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或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一般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或以附加条款的方式接受。
保险合同条款对于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如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保险人决定的。
所以,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决定的
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其危险事故的发生是不确定的,而对有些险种来说,投保人购买保险仅仅支付了较少的保费,当保险标的发生危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金额将是保费的数十倍甚至是数百倍。
如果投保人不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保险活动,保险人可能将无法长久地进行保险经营,最终也给其他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造成困难,造成损失无法弥补、合同无法履行的局面。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一)告知
告知在保险中又称为如实告知。
狭义的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即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在保险的最大诚信中的告知是指广义的告知
告知强调的是最大诚信中的诚实,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承担的危险损失是否可保,对投保人来说是能够确知未来危险损失是否能得到保障。
;1.投保人的告知。作为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有五个方面:
第一,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第二,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第三,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五,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有客观告知和主观告知两种。
客观告知又称为无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无论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事实,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保险人
主观告知又称为询问回答告知。它是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回答。;2.保险人的告知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
第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明确列示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如此告知。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我国要求保险人告知形式采用明确说明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进行说明。
;(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保证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危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
保证按其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明示保证又可分为认定事项保证和约定事项保证。
认定事项保证又叫确认保证,该类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约定事项保证又称为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的事项涉及现在和将来。
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构成保险人的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
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对于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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