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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1编 总论第 1 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第 2 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第 1 章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1.1 知识产权概述1.2 知识产权法及其调整对象1.3 知识产权法的演进史程1.1 知识产权1.1.1 知识产权溯源1.1.2 知识产权的定义1.1.3 知识产权的特征1.1.4 知识产权的性质1.1.5 知识产权的分类1.1.1 知识产权1967年7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根据这个公约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缩写为“WIPO”)是“知识产权”概念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正式标记。在我国,最早使用“知识产权”概念的法律,是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第三节即为“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债权”和“人身权”并列为民事权利。 1.1.2 知识产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号和标记 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基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1.1.3 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空间效力的有限性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定性1.1.4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是一种人权1.1.5 知识产权概括分 类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或版权)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即发明专利权及发明权等)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权) 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等) 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 1.1.5 知识产权(续)传统分类这种分类以智慧创作物所属范畴为标准,将知识产权划分为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这种分类的标记性依据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对象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厂商名称权、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如何。 1.1.5 知识产权(续)改进分类 创造性知识产权标记性知识产权 经验性知识产权 1.2 知识产权法及其调整对象1.2.1 知识产权法1.2.2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1.2.3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1.2.1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订或者认可的,调整由智慧创作物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知识产权法可分为形式的法和实质的法。形式的法,是指以法典形式出现的知识产权法;实质的法,则是指一切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只有法国、菲律宾等少数国家编纂有《知识产权法典》,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单行法组成的法律体系。 1.2.2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因智慧创作物的归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因知识产权的取得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因知识产权的归属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因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1.2.3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知识产权法是私法,同时包涵有某些公法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是国内法,同时包涵有涉外法的内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是实体法,同时包涵有程序法的内容 1.3 知识产权法的演进史程1.3.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史程 1.3.2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史程 1.3.1 知识产权萌芽阶段(大约在13—14世纪) 初创时期(大约在15—17世纪) 发展时期(大约在18—19世纪)国际化时期(大约在19世纪末—20世纪90年代) 网络化时期(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现在) 1.3.2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史程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以1898年光绪皇帝钦准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为标志。1904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即《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10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 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新的共和国非常重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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