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670号文件).pdfVIP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670号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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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670 号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 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 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 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 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 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 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 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 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 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 秩序。 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 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 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 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 用。 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 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 1 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 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 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 479 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 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 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 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 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 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 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 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 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 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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