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电子商务网络侵权案件操作指引(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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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 Arabic 8 — — PAGE \* Arabic 7 — 律师代理电子商务网络侵权案件操作指引 (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民事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电子商务平台侵权案件中的作用,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经营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指引。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商务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以及其他参与或利用电子商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本指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平台内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商户注册者、实际运营者或经营者。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九条?电子商务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电子商务主体有过错,电子商务主体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条?电子商务主体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电子商务主体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电子商务主体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电子商务主体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电子商务主体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电子商务主体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主体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相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必要措施。 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与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 第十七条?通知一般应当包括: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通知未满足本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主张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因权利人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恶意发出错误通知者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前后同类通知理由冲突等。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及时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转送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初步侵权的初步证据等材料,而不应只转送被诉商品或服务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还应告知平台内经营者提交不构成侵权声明的权利、声明的要求、提交声明的期限以及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依据、可能存在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及时或采取的措施未达必要性要求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满足合理性要求。 必要措施的合理性一般应根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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