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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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培训课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预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根据住建部37号令于2018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 “建质[2009]87 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37号令目录(共七章四十条) 第一章 总则(1-4条) 第二章 前期保障(5-9条)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10-13条)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14-24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25-28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29-39条) 第七章 附则(40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项分部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位和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条中规定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及周边环境资料,要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证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以上的前期保障内容做不到位在第六章中做了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方案实施前,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严格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因规划和变更需要修改重新审核论证,涉及资金、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对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履职。安全员应当对实施过程监督,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整改,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及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监理单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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