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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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地铁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地铁运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在地铁运营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行车延误、财产损失或对事件区域及周边公众生活、交通、生态环境、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需要立即实施抢险救援和排除险情的紧急情况。 1.2.2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编制依据 1.3.1法律、行政法规:《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1.3.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 1.3.3规范:《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1.4 遵循原则 1.4.1以人为本、救人第一。坚持“先人后物”原则,优先疏散受威胁人群,尽最大努力抢救伤员,防止二次事故造成抢险人员伤亡。 1.4.2 预防为主、应急快速。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尽力防止事故发生;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事故,在第一时间内做出有效反应。 1.4.3 先期处置、分级响应。依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能力,遵循现场先行、逐级抬升的方式。 1.4.4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所有参与救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实行集团总体协调、主体责任部门为主、多方支援配合的应急组织原则。 2 事件分类和分级 2.1 事件分类 2.1.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强台风、龙卷、冰雹、雷雨、水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轨道交通浸水、脱轨或倾覆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灾害事件。 2.1.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爆炸、行车、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大面积停电、突发性大客流和其它可能发生的轨道交通事故灾难。 2.1.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乘客等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2.1.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在轨道交通车站内发生聚众闹事、劫持人质等突发事件。 2.2 事件分级 依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运营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分级条件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1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事态比较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下; (2)造成一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运营中断30—120 分钟,乘客大量滞留的; (3)事件由集团公司本身可以处理和控制,无需其它部门和单位或仅需调动个别部门和单位资源能够处置的其它事件。 2.2.2较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Ⅲ级) 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区域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9 人死亡(含失踪),或者10—49 人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 (2)造成一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运营中断两小时以上,乘客严重滞留的;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 (4)超出集团公司应急处置能力或市政府认为需要由市级应急机构响应的其它事件。 2.2.3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Ⅱ级) 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10—29 人死亡(含失踪),或者50—99 人重伤(中 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 (2)超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 2.2.4特别重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Ⅰ级) 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 万人以上; (3)超出广东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 (4)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交通运输部响应。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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