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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要点提示:
第一章 总则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内容
1.实行专卖的范围;
2.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3.领导体制;
4.国家和社会限制吸烟的原则。
第二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一、纳入专卖管理的烟叶的范围
二、烟草种植
1.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2.烟草良种由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3.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三、烟叶计划收购
1.烟叶收购计划的下达及其变更;
2.烟叶收购合同的内容及其签订;
3.烟叶收购价格及其标准。
4.烟叶收购单位。
四、烟叶和复烤烟叶的调拨
第三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撤销
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的规定
三、卷烟、雪茄烟的生产计划管理
1.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的下达及其变更;
2.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的下达及其调整。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销售和运输
一、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
二、卷烟、雪茄烟包装的有关要求
1.焦油等有害成分的含量;
2.健康警语。
三、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的若干规定
四、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的申请及其印制
第五章、卷烟纸、滤嘴
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一、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计划管理
二、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特定销售对象
第六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一、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的设立及其特定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违法擅自收购烟叶
1.表现形式;
2.法律责任。
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1.表现形式;
2.法律责任。
三、无证生产、经营烟草制品
四、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五、伪造、变造或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准运证
六、走私烟草专卖品
七、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内容解读:
第一章 概 论
一、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
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烟草专卖法》始终,对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就是通过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立法宗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烟草及其制品既是一种有着长期和广泛争议,被公认为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嗜好性消费品,同时吸烟又是一个历史性、社会性的消费习俗,吸烟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现阶段烟民数量还比较多,这样的情况决定了我国的烟草政策只能是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二是烟草行业的初级产品(烟叶)、主要配套产品(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盘纸等)和最终产品(卷烟),都具有用途单一、专用性较强的特点。也就是说,生产少了不能满足生产和消费的需要,生产多了又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这种情况决定了对烟草专卖品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经营。三是历史上,许多国家为了限制吸烟,采取“寓禁于征”的政策,对烟草及其制品课以重税,并且以此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烟草专卖法对其宗旨做出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社会主义特色:即把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人民健康与促进烟草行业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结合起来,寓权益保障于行业发展之中,正确恰当地处理了吸烟与健康、权利保护与财政收入保证之间的关系。
二、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特征
1、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
烟草专卖是一种垄断,但这种垄断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垄断,不是行业性、部门性或者地区性的垄断,而是国家垄断、法定垄断。实行烟草专卖,是党和国家针对烟草行业的特点,总结我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的历史经验,同时借鉴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实行烟草专卖体制的做法从而做出的历史性决策。从最初决定建立烟草专卖制度开始,国家就注重将烟草专卖制度运行纳入法律的轨道。为此,国务院早在1983年就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奠定了专卖立法的基础。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又相继审议通过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从法律上确立和巩固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是一种完全专卖
烟草专卖分为完全专卖和不完全专卖两种形式。完全专卖,即在全国范围内对专卖品产供销各环节都实行专卖管理。我国目前对烟草实行的专卖就是完全专卖。《烟草专卖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而不完全专卖,即仅对专卖品产供销部分环节或只在部分地区实行专卖。在领导体制方面,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式,即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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