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电子商务价值.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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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药电子商务迈入“上海模式”》一文和电子商务 480 文件的批评 Datalook《中国药品集中采购》课题组( ) 在阅读《医药电子商务迈入“上海模式”》一文后,觉得这篇文章多是 宣传性的文章,也很容易误导企业,我们觉得写这样的专业性文章,应 该了解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历程、480 文件内容、480 文件的验收细则 和标准、目前电子商务的界定、太多的模式定义,课题组针对这些问题, 提出批评建议如下: 1.1 狭义解释 中国医药电子商务,狭义地说,只有在 480 文件许可的范围内,通 过国家食药监局的审批验收通过,才能称之为医药电子商务,包括:第 一种,企业-电子商务运营商-医疗机构;第二种,企业-企业(即 B2B); 第三种,企业-消费者(企业指连锁药店,B2C)。而 480 文件,明确了 医疗机构不能网上卖药。 按照 480 文件的验收相关要求,上述第一种情况的电子商务运营商 (即也是招标中介组织或采购代理组织或 GPO),必须具备 480 文件即 补充规定的交易系统、监管系统、结算系统三大基本的技术系统,达到 硬件要求,也要实现存档资料和数据库(特别是交易系统)数据的唯一 性匹配,还要在制度、人员和管理上达到相当高的要求,因此说,目前 除海虹具备基础的条件外,在中国能够达到这个标准的 IT 企业(当然 首先是熟悉招标,一般是中介组织演变成电子商务运营商),深圳市天 驰医药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州通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可能 成为电子商务的申报对象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很难找到。 480文件的标准,客观地说,是很复杂的,从表面上看,很简单, 单就细化规定看,可能严格起来,中国没有一家企业会能够被验收通过。 480文件是对中国电子商务的促进,而不是阻碍,通过和行业企业的政 策磨合发展,政策制订会更加成熟,企业也会逐渐规范自己的电子商务 行为。 目前在中国很多媒体提及的医药电子商务主要指第一种。第一种是 能够与医疗机构发生关系的,而其他的 B2B、B2C,都是涉及自身的电 子商务行为为主,推动中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是第一种。目前的 B2B、B2C仅是局限在信息服务上,并没有真正转变到电子商务上,整 个的行业环境还不成熟。 1.2广义解释 中国医药电子商务,狭义地说,凡是网络信息服务都可以看作是基 础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依托于信息服务的条件、采购项目的 经营、交易场的规则章程、数据的积累和管理的沿革方式,逐渐形成的。 没有这个基础,就很难形成医药电子商务。 特别是,记者和读者在阅读医药电子商务的文章时候,很容易误解、 曲解 480文件的含义,认为,只要是技术公司,只要是集中采购组织, 安装一个服务器、能够挂网 EXCEL表格、能够有数据库和网站、能够提 供信息沟通,就是第一种电子商务形式了,或者就可以做第一种电子商 务审批的申请了。 认为,从医药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的功能看, 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 9号),企业能够提供 “信息服务”,不涉及药品的网上成交撮合、网上订单、网上结算等功 能;而 480文件,则提供了不同层次的电子商务功能,可以实现药品全 程的交易和政府监管。通常我们所说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指的是涉及医 疗机构参与的药品交易和采购,而另外 B2B、B2C多停留于医药信息服 务阶段,由于还没有被广大药店和消费者接受,所以说,网上卖药仍然 是有名无实。 认为,从医药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的收费方式 看,医药网络信息服务主要是收取会员费、信息服务费、咨询费,国家 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基本是按照市场化的自主收费方式进行,只要不 违反国家的规定,是不需要备案审批的,只是在申请 ICP和药监局的前 置审批时,需要说明收费的方式和内容而已。 医药电子商务,招投标阶段是采用发改委定价的方式确定,这个阶 段属于第三方电子商务的雏形;招投标、GPO、电子商务的过渡阶段, 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 GPO行业协会组织出现,能够替企业说话的, 多是企业聘请的专家,或者是政府直接干预,这个阶段的收费方式是计 划和市场结合的收费方式,从集中采购的项目特点看,交易服务服务费 率,国家发改委没有明确的定价,地方发改委则可能根据地方的实际情 况,有的给予一定的定价,有的则采用市场自主定价方式,总体上,都 不会超过美国 HIGPA 的 3%的交易服务费率标准。提供交易相关的增值 服务(如订单数据、交易数据、项目资料准备等等)更很难通过政府的 定价方式确定,过渡阶段的收费多是混合收费的方式,海虹电子商务(招 投标项目的政府收费标准、现金采购项目的 1%或 3%收费方式、增殖服 务的会员服务费方式),目前海虹还没有按照电子商务的服务累进方式 向企业收费,可见成熟的收费方式体系没有形成。深圳天驰公司,目前 并没有出现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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