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收节支激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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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收节支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办学资源,落实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学校综合财力,充分调动校内各单位及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各单位开展对外服务收入应符合国家现行政策、法规,维护学校声誉,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第二章 捐赠奖励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争取到的社会无偿捐赠资金计入教育发展基金会,按捐赠协议支配和使用。 对引进捐赠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给予相应奖励。引进捐赠资金为限定性资金的,学校分别按照到位资金的5%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引进捐赠资金为非限定性资金的,按照到位资金的15%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按照到位资金的10%对相关个人进行奖励。捐赠资金类型,由基金会根据签订协议情况认定,同一捐赠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符合《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省财政配比到位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引进捐赠单位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支出。 第三章 创收分成与使用 第五条 鼓励各单位依托优势学科专业及人才技术开展创收活动。创收收入依照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一)使用“”名义并占用学校国有资产(资源)进行创收的,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偿使用规定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学校提成纯收入的15%,其余85%划拨至相应单位的创收经费项目。各单位在创收过程中发生的校内水、电、暖、场所成本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成本费用由创收单位承担。 (二)使用“”名义但不占用学校其他国有资产(资源)进行创收的,学校提成纯收入的10%,其余90%划拨至相关单位的创收经费项目。 (三)上级拨款单位指令性培训或其他服务的创收活动分成比例及支出内容,按照上级拨款单位规定执行。 每笔创收经费到位后,学校应及时进行经费分配,创收单位自主确定每笔划拨至其单位的创收经费分别计入绩效工资项目与其他项目的比例。 第六条 鼓励与地方政府开展合作办学。以“”名义与地方政府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办学项目,地方政府支付学校的合作办学经费,列为创收经费。到账经费的30%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余70%划拨至相关单位的创收经费项目。 第七条 鼓励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提供对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有偿性原则收取一定费用,其到账经费的10%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其余90%划拨至相关单位的创收绩效工资经费项目。 第四章 其他奖励 第八条 鼓励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等各类学历教育,每年度按照收费增量的10%从学校绩效中划拨至相关单位的创收经费项目。 第九条 鼓励积极扩大留学生等各类学历教育。每年度按照收费增量的10%从学校绩效中划拨至相关单位的创收经费项目。 第十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奖励办法按照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合理核定水、电、暖、绿化、物业服务标准,将节水、节电指标纳入各物业公司考核指标,将节电、节水、节约教学科研资源纳入各单位管理考核。学校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个人奖励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与校内支出预算,按绩效工资统筹安排发放,应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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