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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提纲;
一、安全监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院令39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院令第397号)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质[2004]35号)
《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履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履行法律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内容,履行对项目法人负责的法律责任。
2.履行监理单位的社会责任---履行对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一)、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2)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任职条件(建质[2004]59 号;(二)、监理单位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㈠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㈢拒绝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应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二)、监理单位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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