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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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 身、财产的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师生员工生活等各项工 作的正常运行,依照《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及《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 灭火系统、消火栓、防火门(窗)、疏散门、消防安全疏散 标志、应急照明灯等固定的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是指灭 火器等可移动灭火器材和工具。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 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 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 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本单位、本部门消防设施、器材使 用管理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管 理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四条 配发或设置在各单位、各部门所辖范围内的消 防设施、器材,管辖单位或部门有保管和维持其完好的责任 和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管辖单位或部 门负责。 第五条 责任单位、部门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档案, 明确管理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人要经常对负责 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该单位、部门负责修复或理赔。凡 非火警(灾)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当事人负责理赔全部 经济损失。 第六条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物业管理的建筑 物内教室、走廊、门厅、楼梯间、休息平台等公用场所的消 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与维护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与维护由本单位 负责。租赁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与维护由出租 方负责。以上责任单位要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统、微型 消防站的管理由安全工作处负责;系统维护、维修由维保公 司负责;消防供水系统的管理、维护、维修由后勤与国有资 产管理处负责。 第八条 安全工作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配 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对过期消防设施、 器材进行更新。同时与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驻校内各公 司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维修、更新进行督导检查。 第九条消防设施、器材需要变更,应报安全工作处核 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 拆卸、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得在非火警火灾 情况下使用或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条严禁在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堆放物品和杂物; 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 器材,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并经消防部门审 核批准后,按设计进行施工、配置。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 主管部门要将关于消防设施、器材的审批、验收资料,相关 图纸、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操作规章等资料 移交给安全工作处。 第十二条安全工作处负责学校消防设施、器材档案资 料的建立与管理,负责安排全校(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除外) 消防设施、器材的增配、更新、维修,负责办理过期设施、 设备的报废手续,负责编制消防设施、器材增配、更新、维 修年度经费预算,负责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灭火系 统维保经费的审查、核拨。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消防 供水系统的管理、维护、维修等费用的审查、核拨。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安全工作处是学校消防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的 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导各单位、各部门对消防设施、器材 的管理、维护情况。安全工作处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消 防设施、器材的全面检查。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防消防 设施、器材档案建立健全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情况。对检查中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 督导。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 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 题及时整改。管理责任人每天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 器材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消防机关、安全工作处下 达的整改要求要认真落实,积极整改。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 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工作处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或报学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二)对消防设施、器材存在隐患,经指出拒不整改的; (三)违反消防法规中有关规定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器材失效,致使影响火 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 (五)消防设施、器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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