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印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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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第PAGE 3页/共6页 新能源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印章的管理,根据《新能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分公司的公章、法人印章,党总支印章,工会印章,团支部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印章及法人印章、场站调度名章,基层党、工、团组织印章等印章。 本办法所称印章管理是指上述印章的刻制、启用、使用、保管等管理。 第三条 分公司印章管理,坚持“归口管理、严格审批、登记备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是分公司印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分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管理分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党总支印章、工会印章和团支部印章及所属各单位的公章;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分公司各所属单位负责发票专用章、场站调度名章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资产财务部负责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基层党、工、团组织印章的使用管理,由相应各基层组织负责。 第三章 印章式样和规格 第九条 分公司各类印章式样一般为圆形,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分公司各级法人印章、各部门印章、各类业务专用章、工会印章等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分公司党支部印章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团支部印章中央刊五角星,星两旁刊单横线。 第十条 印章规格 分公司各类印章大小应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印章刻制和启用 第十一条 印章的刻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写刻印申请单(附件1)。 (一)分公司法人印章,党支部、工会、团支部印章刻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分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审核,报分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由业务部门办理。 所属的项目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的刻制管理由分公司负责,报公司办公室备案。 所属的项目公司场站调度名章的刻制、发票专用章,由场站提出申请,经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部)审核,报分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由项目公司办理。 (三)各基层党、团组织印章的刻制,由各基层相应组织提出申请,经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核,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由各基层相应组织办理。(团支部不刻制印章,支部文件以支部书记签名为凭,如果确实需要克制印章,应报请上级团委决定制发) (四)各基层工会组织印章的刻制,由各基层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核,报公司工会主席审批,由各基层工会组织办理。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在经所属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刻制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印章审批单位制发启用印章通知,注明启用日期,附启用印模等,并登记备案。印章启用文件应当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五章 印章使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应当严格履行用印审批程序。 (一)分公司公文制发凭分公司负责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办理;项目公司公文制发凭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办理;对公司、对外部单位报送的各类日常材料和业务报表,由分公司分管业务领导审批签发,对涉及重大经营等材料由分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发;公文附件的用印,按照文中限定的发送单位和数量办理。 (二)分公司党支部、工会和团支部印章的使用,应当经相应各组织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三)分公司合同的用印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并经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后办理。 (四)分公司授权委托书的用印,按照公司授权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并经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后办理。 (五)分公司事务性工作、介绍信的用印,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六)分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需使用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印章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使用。 (七)项目公司场站调度名章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场站负责人审批后使用。 (八)各基层党、工、团组织印章的使用,应当经相应各组织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应当建立用印审批登记制度。除公文制发的用印外,其他所有用印事项,均应当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附件2),载明用印时间、用印事项、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用印人、用印数量等。已开通OA用印审批的印章,可直接通过OA系统使用《印章使用审批单》流程,登记审批。 对有重要查考价值的用印材料,应当留存并编号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用印申请人应当确保用印件与审批内容一致,用印时将《印章使用登记表》连同需要用印的文本等一并交印章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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