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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视频的拍摄方法;景别;景别的分类;;第七章 收养;第一节 收养和收养法;二、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二)近、现代的收养制度
(三)新中国的收养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收养问题是按照婚姻法中的原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处理的。
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解决收养关系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 ;(四)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3、平等自愿的原则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第二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二)送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人》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关于以生父母为送养人的问题,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相关规定:
第一,《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二,《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我国《收养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第12条)
;(三)收养人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关于收养人方面的条件,我国《收养法》中还有下列几项规定。
第一,《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第二,《收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收养法》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第8条)。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五)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特别规定
1、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
《收养法》第7条第1款指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按此规定,在收养兄弟姊妹的子女、堂兄弟姊妹的子女、表兄弟姊妹的子女时,条件放宽之处有四:第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第二,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第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第四,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法》第7条第2款还指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第8条第2款指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按此规定,有子女的公民亦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一名或数名均可。
3、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收养法》第14条指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按此规定,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继父或者继母即使已有子女,欠缺抚养教育的能力,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不满30周岁,继子女即使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得成立此种收养关系,而且可以收养一名或数名。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2、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
(1)申请
首先,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其次,送养人为公民的,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须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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