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理与实务(第二版)ppt 第3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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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三)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这是由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 2.保险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3.保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 1.告知的定义 2.重要事实 (1)重要事实的含义 (2)两种证明重要事实的方法 1)风险增加法 2)影响损失法 3.告知的内容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4.告知的时间 (1)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 (2)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告知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 5.告知的方式 (1)投保人的告知方式 1)无限告知 2)询问回答告知 (2)保险人的告知方式: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证 1.保证的定义与性质:保险中的保证是指 那些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或持续存在或不存在,或者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保险合同条款。 2.保证的构成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3.保证的种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1)弃权的含义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2)弃权的条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2.禁止反言 (1)禁止反言的含义: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2)禁止反言的构成条件:第一,保险人一方,包括保险代理人,对一项重要事实的错误陈述;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对该项陈述的合理依赖;第三,如果该项陈述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将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危害或损害。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四种情形 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 (1)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2)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保险法》规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保险法》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保证的事项均假定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只要证明保证已被破坏即可。 (2)无论故意或无意违反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的影响是一致的。 (3)即使违反保证的事实更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仍能以违反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 从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看,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合同即告无效,而且保险人一般不须退还保费。 第二节 可保证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条件 (一)可保利益的定义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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