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四版)(978-7-300-13407-9) 第一编第四章.pptVIP

保险法(第四版)(978-7-300-13407-9) 第一编第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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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第五节 中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原则的法律内涵包括: 1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真实无欺的态度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保险法律关系,不得损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守信的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以平衡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当事人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所为的不诚实、不守信行为则予以抵制和纠正,以防止因其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3最大诚信原则通过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达到利用法律手段针对实质上不平衡的保险关系,重新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再分配,矫正由于保险交易活动的专业技术性、掌握市场信息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格式性和附和性等因素所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最终实现真正平衡的利益关系。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意义 保险法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依诚实和信用原则签约和履约,从而达到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如陈述不实、隐瞒、伪报)等道德危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实现保险职能,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 (一)告知 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告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又被称为“披露”,指的是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就法定范围内的事项如实向对方当事人予以陈述。 (二)保证 构成最大诚信原则基本内容的保证,一般适用于投保人,具体表现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内容 (三)弃权和禁止反言 在保险法上,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得以行使之权利的行为。而禁止反言指的是已经放弃了权利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项权利。相应地,基于禁止反言的规则,保险人不得在出险时主张加费或者解除合同,即保险人因其此前的弃权而放弃了其针对对方当事人本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终止权等抗辩权利。这又被称为禁止抗辩。 弃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第一,投保人存在违反义务的行为; 第二,保险人知道该违反义务行为的存在; 第三,保险人知道其享有因该违反义务行为而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等抗辩权; 第四,保险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法而放弃其所享有的抗辩权利的意思表示。 禁止反言的适用条件包括: 第一,保险人明知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等抗辩权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 第二,该虚伪的意思表示使得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相信是建立在其不知保险人为虚假意思表示的善意之上的; 第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善意而实施相应行为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换言之,即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为法律承认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毁灭失时,投保人所享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必然遭受的损失。 适用保险利益原则,应当具备下述必备条件: 1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是确定存在的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 4我国《保险法》强调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防止在保险领域中出现道德危险和投机行为。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限制着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防止超额保险,有利于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 2保险利益原则杜绝利用保险进赌博,防止道德危险的出现,有利于维持保险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时间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一个时间点,即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范围 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效力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3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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