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 重点整理.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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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 活动。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 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 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 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 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狭义的航空法 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航空法是调整和规 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 法与私法范畴的, 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 规范与规则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 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 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 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规范和调整国际国内公共航空运 输、通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其所产生的行政管理和农商法律 关系。民用航空法的特点: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 法。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1784 年法 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 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1910 年 5 月 18 日至 6 月29 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 会议, 著名的巴黎会议。 1919 年 10 月 13 日各国在巴黎签订 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 1919 年巴黎公约,该公约 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 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范的国 际公约。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 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 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 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 - 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 1928 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 1929 年的华沙公约。二战后有著 名的 1944 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至今 他也是国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国际民用 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 原则、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 条约主要有 1 相关国际公约或世界性多边条约 2 关于国际民 用航空的地区性多边条约,比如泛美航空公约 3 各种双边国 际条约,例如大两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国 际民用航空的规定,如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联合国海 洋法公约。国际习惯也称国际惯例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也 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惯例具有稳定性通用性 和重复性等特点。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是来自各个法律体系 中所共有那些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固然存在差异,但仍存在 某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如善意,实效,禁止反言,公允及善 良原则等,这些原则就构成一般法律原则以前不法庭判案时 没有相应的条约和习惯的空白。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对于 没有国际条约,由国内法支配的其他航空法问题,外国法律 就有可能成为民用航空活动中的法律渊源。相关国际组织的 决议只发展国际组织作为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资 格与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国际组织的国际权力能力和 行为能力表现在诸多方面,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这样的国际 组织,其作出的决议在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 以成为国际民航空的法律渊源。三节国际航空法体制国际航 空法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三部分 1 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 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也称之加歌公约体制 2 以华沙公约 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也称华沙公约体制 3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 制,也称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 条约有, 1919 年巴黎公约, 1928 年泛美航空公约, 1944 年 芝加哥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定、其 他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1919 年巴黎公约是芝加哥公约的 前身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贡献在于就 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2 确立了航空器的国籍规则 3 允许缔约 国保留国内两地间空运的权利。 1928 年泛美航空公约 3 月 20 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签署了美洲国家之间的 《哈瓦那商业 航空公约》简称泛美航空公约或哈瓦那公约,与巴黎公约的 不同在于 1 泛美航空公约规定各国航空器与其他国家进行商 业行空的自由不受各国关于执照办法的限制;但如果一国检 查该航空器并认为该航空器不符合该国市行要求是可以拒 绝承认其适行航为有效,并拒绝其通过泛美航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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