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民间借贷使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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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5 页 合同编号: 抵 押 合 同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 押 人): 为了确保甲方与债务人 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的履行,乙方愿为甲方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抵押合同,以咨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以及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人民币借款 ,本金数额为RMB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强制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等必要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3.1 乙方同意以 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下列抵押清单: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如下抵押物清单: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权利凭证证号 处所 面积(㎡) 作价(元) 1 2 3 4 3.2 抵押物清单中的作价为暂作价,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乙方承诺 4.1 乙方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4.2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本抵押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4.3 乙方提供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抵押物出租、出借或存在的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均已如实说明。 4.4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且未设立居住权、地役权等影响抵押权的权利,如已设定上述权利,乙方应取得并向甲方提供放弃相应权利的承诺。 4.5 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或抵押等。 4.6 乙方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 4.7 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项下的拖欠土地出让金、税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押物出租或设定其他权利的情况。 第五条 乙方的通知义务 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立即在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1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5.2 乙方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承包、股份制改造、租赁、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5.3 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以及其他丧失权利的事由。 5.4 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第六条 抵押权的效力 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七条 抵押物的占有与保管 7.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地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物相关的各项税费。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2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甲方书面同意,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7.3 抵押期间,抵押物损毁、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符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等,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4 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抵押登记 8.1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或其他权利证书交甲方持有保管。 8.2 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抵押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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