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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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1 —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二章 投票权数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投票权数可按下列方法计算和确定: (一)每个专有部分的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为其总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业主人数按照一个专有部分为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均按一人计算;总人数为其统计之和。 (三)每位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照其所代表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计算。 (四)每一个专有部分的每一名业主都具有投票权,但只能推选一人投一票,该投票即代表所拥有的专有部分的面积也代表业主个人票。业主因故不能参会和表决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或者以电子方式(为方便广大业主进行投票表决,可使用微信群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表决)参加和表决;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可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四条 投票前须进行业主产权登记,并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业主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五条 业主登记产权时需出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收到选举证须签收。 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六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5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业主联名推荐的,应在筹备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推荐的无效。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公信力好; (五)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候选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候选人人数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 第十一条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 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确定选举证、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 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上工作人员一般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人、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全体业主: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 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任何人必须停止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 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上届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 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和选举证,经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方可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 第十七条 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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