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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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1 — 小区业主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房屋所有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以下材料: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一)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 (二)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四)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五)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六)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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