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止付令简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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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项下止付令简介 国际结算部进口团队 2012年2月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一、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止付令定义(INJUNCTION):是法院颁发的禁止支付的指令。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发现受益人以假单据、假货、无货进行欺诈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限制开证行付款。 信用证止付令产生的业务背景: 1、信用证特点:单证相符,开证行应独立的履行其付款承诺;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单据与货物分离。 2、申请人面临的风险:信用证项下如受益人提交伪造单据,根本没有货物,或交了无价值货物,申请人面临支付货款损失。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只有提出诉讼要求法院裁决。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3、信用证项下欺诈例外原则:国际商会意见:如果银行是受欺诈的一方或在单据提交之前已获知单据欺诈,或虽银行没有注意到,但如果单据欺诈是明显的,银行有权利用诈骗例外原则拒付信用证项下之货款,受害人即申请人也可依据欺诈例外原则向法院申请发出禁止或冻结支付命令给开证行。 4、法院签发止付令应满足的条件:、 必须是重大的贸易欺诈行为而并非是一般性的贸易合同纠纷 欺诈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实质性的,而不是虚构的或可能要发生的; 判定受益人的欺诈应具备主观的欺诈心理以及客观的欺诈行为 “止付令”的申请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二、各国法律对止付令的规定 美国:如开证申请人宣称某些必要单据属于伪造或具有实质上的欺诈,或者兑付提示的单据将为受益人对开证行或申请人进行实质的欺诈提供便利时,法院在开证行尚未付款时,可暂时或永久禁止开证行兑付某项要求付款的提单而签发禁付令。开证行即被禁止兑付。但以下情况除外: 开证行或其指定承兑行已承兑远期汇票; 保兑行已善意的履行了保兑责任 议付行已议付了跟单汇票、善意的给付对价 指定延期付款行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英国法律规定: 承兑信用证:开证行指定承兑行及贴现行均有权获得开证行的偿付。 远期汇票议付信用证:开证行明确地提供授权给指定银行(议付行),在到期日以前付给对价(票面金额扣减垫款利息),因此议付行有资格得到偿付。 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定延期付款银行只能在到期日付款才能得到开证行的偿付,若在到期日前发现欺诈,开证行和保兑行均可拒付。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我国法律规定: 仅对开证行承兑汇票,包括承兑信用证和远期汇票议付信用证可以免除冻结令对开证行付款的限制。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若中国的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完成票据上的到期日无条件付款责任,法院不应发出冻结令,应允许开证行于到期日对外付款。不包括不是开证行的指定承兑行的承兑信用证和即期汇票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依据:根据国际公认的票据法原则,汇票有着很强的独立性,可以依法背书转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前手,汇票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 小结: 谨慎应对法院止付令 承兑信用证以及远期汇票议付信用证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 即期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法院签发止付令后银行的应对措施: 开证行: 对于规定开证行自身付款的即期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及尚未对外承兑的承兑信用证,若法院已签发止付令,且法院已获取了足以证明受益人欺诈的确凿证据,开证行应立即电告寄单行不能付款,并随寄法院裁定书副本(或冻结通知书)及有关证明受益人欺诈的材料.以争取寄单行的理解和协助。 如果开证行已对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做出承兑后,法院签发止付令,则不管是否有证据证明受益人构成欺诈,开证行必须于到期日付款,开证行要尽力做好法院工作,说服其在到期日前撤销冻结。否则若国外银行对开证行或其海外分行提起诉讼,开证行不仅要承担败诉风险,且会严重损害其国际形象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法院签发止付令后银行的应对措施: 出口方银行: 判定受益人是否真正进行欺诈; 出口方银行是否为正当持票人、善意第三人; 进口国法律对止付令的规定; 积极向受益人追索融资款项。 信用证止付令简介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A银行开立提单日后18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定B银行为延期付款行同时也为保兑行,B银行审核单证相符,承担2030万美元的延期付款责任,并凭受益人出具的款项让渡书做了贴现提前付款。 到期日前,因单据伪造涉嫌欺诈,法院发出止付令。 B银行以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双重身份要求开证行偿付,开证行认为没有授权贴现,拒绝偿付,得到法院支持,B银行受到欺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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