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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60
A 11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249.1—2020
农村信用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
Rural credit construction norms—
Part 1:Farmers credi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2020 - 03 - 03 发布 2020 - 04 - 03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3/T 2249.1
DB33/T 2249.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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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基本要求 1
信息采集 1
信息加工 2
信息存储 2
信息查询 2
异议处理 2
社会监督和举报 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信用信息查询申请表样式 4
前 言
DB33/T 2249 《农村信用建设规范》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
——第2部分:信用评价。
本部分为DB33/T 224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丽水市中心支行、杭州简臻标准技术有限公司、丽水市质量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施茜、梁艳华、吴建民、梅洪溢、袁青、项圆圆、殷斯霞、沈佩佩、施茜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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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建设规范
第1部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信息采集、信息加工、信息存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社会监督与举报。
本部分适用于对农户信用信息有管理权限的组织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34830.1-2017 信用信息征集规范 第1部分:总则
基本要求
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应符合 GB/T 34830.1-2017 的规定。
应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农户信息采集、加工、存储、提供、异议处理,且能实现金融系统内部数据共享。
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符合 GB/T 20271 的规定。
信息采集
采集对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对象宜为18~65岁农村居民。
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农户基本信息:户主身份识别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所属行政区划、联系方式信息;
生产经营信息:家庭年收入、农户与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因交易而形成的信息;
资产负债信息:产权登记、抵押、查封情况和信贷、担保信息、社会融资信用信息;
社会公共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农户信用信息。
采集要求
基本信息
应对农户按 4.2 a)的要求提供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信息内容和证明
材料,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录入符合要求的农户基本信息。
应按月将所有的农户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资料装订成册保存。
其他信息
应通过前置机交换或人工等多种方式,采集 4.2 b)、c)、d)所列信息。
对于通过人工方式进行交换的信息,应在约定的时间向信息提供单位索要信息,并将信息按规定的格式导入到信用信息系统。
信息加工
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分层校验,形成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息汇总概要、各项信息明细、信息更新日期。
信息加工过程不应更改原始数据。
信息存储
应统一数据类型和格式,对信用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农户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资料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为 5 年。
农户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 年。
注:不良信息是指农户存在贷款不良、信用卡逾期、行政处罚、司法判决未执行等信息。
信息查询
不同的信息查询对象,可按照以下要求查询相关的信息:
农户可持有效证件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可根据部门履职的需要,凭查询依据文件查询汇总性的信用信息和统计数据;
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农户书面同意后查询农户信用报告。
所有信息查询操作应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包括使用者、使用者所属机构、使用时间、使用内容、使用对象和用途等信息,并留存查询依据文件。
异议处理
农户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向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或信息提供者递交异议申请, 申请表单样式参见附录 A,存在异议的,可要求更正。
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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