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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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 “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 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 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鼓励”或“应当”投保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 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不履行投保“安责险”的法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 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1 安责险的两个背景情况 一是原来的工伤保险,本来也应该用于工伤事故的预防,但由于机构改革,工 伤保险归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由于管理体制问题,这些资金大多用于工伤事故以后对于伤残人员的赔偿,用 于事故的预防和安全生产渠道不很畅通,数量也往往不能满足需要。所以需要 一个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保险资金来源。 二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原来很多企业实施安全风险抵押金。 当时的形成是为了鼓励企业的管理层搞好安全生产,将其作为奖惩的资金运 用。但是,这些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向还不是安全生产的基础设施和各项措施。 所以 2017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 所以,安责险的主要目的是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渠道。 02 安责险和其他险有什么区别 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 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 加以严格规范。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 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 用。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 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 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 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 预防功能。总之,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及其他相关险种相比,覆盖群体范围更 广、保障更加充分、赔偿更加及时、预防服务更加到位。 03 关于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第十 七条规定的 30 万元最低赔偿金额,也是充分考虑当前从业人员伤亡赔偿标准和 工伤保险的赔偿额度确定的。 关于安责险与相关商业险种的衔接,《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 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雇主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调整为安责险,需要保险机构做好以下工 作:一是要做好安责险方案设计,充分体现安责险相对于其他商业保险在保障 范围、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使安责险完全覆盖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 等功能,一站式解决企业需求并避免增加成本。二是要切实做好事故预防服 务,真正推动投保企业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降低事故风险,使其认可服务质 量、看到服务效果。 安责险是否可纳入安全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解读 “三险”问题 ▼ 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安责险是否可纳入安全费用? 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财企〔2006 〕478 号)文件(已废止)第十八 条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 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 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 费用中列支。 上面提到的(财企〔2006 〕478 号)文件在 2012 年 2 月 14 日废止,因为出 台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文件。在 16 号文件中,定义了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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