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原理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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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原理 导论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及其时代意义 第一章 物权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物权法的含义、调整对象与性质一、物权法的含义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是指规定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权能,物权的行使、变动及保护等的法律制度。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 狭义的物权法,仅指规范有体物的归属,及规范某些特定权利(如权利质权)之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所说的物权法,即指狭义的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的含义、调整对象与性质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物权法》第2条第1款)。物权法的使命在于调整、保护、促进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这种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归属中心论” “利用中心论” “折中的观点”认为两者同等重要,我国《物权法》贯彻了折中说的观点,同时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第一节 物权法的含义、调整对象与性质三、物权法的性质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实体法物权法是固有法第二节 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法律体系一、与物权变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与一般动产交付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登记规则。有关动产抵押及权利质权登记的法律法规。有关动产抵押及权利质权登记的法律法规。第二节 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法律体系二、与物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物权争议的解决及物权保护有关的法律包括《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门规章主要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通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的函复》。第二节 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法律体系三、与征收、征用及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四、有关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制度的法律法规 有关所有权及用益物权主体的法律法规与房屋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相邻关系有关的法律与共有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法律法规第二节 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法律体系五、与担保物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除了《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之外,其他法律法规还对担保合同及其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及消灭、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效力、反担保等进行了规定。主要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担保法》《合同法》。主要的司法解释为《担保法解释》。小结 当《物权法》的规定与原有的法律规范有冲突时,仍需依具体情况,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高位阶法律优于低位阶法律的法律适用规则第二节 我国现行物权法的法律体系五、与担保物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除了《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之外,其他法律法规还对担保合同及其效力、担保物权的设立及消灭、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效力、反担保等进行了规定。主要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担保法》《合同法》。主要的司法解释为《担保法解释》。小结 当《物权法》的规定与原有的法律规范有冲突时,仍需依具体情况,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高位阶法律优于低位阶法律的法律适用规则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结构原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归属——定分止争——秩序: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的本质为人对物享有的排他性的支配权:物权人对物享有直接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与处分权能,不需要以他人的行为为媒介。物权的绝对性主要包括:物权在内容上为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在行使与实现上具有任意性与绝对性;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体现在我国《物权法》上,主要包括: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33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4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5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6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37条)。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结构原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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